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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检察建议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2022-10-10 浏览:121 我要评论( )

  近日,京山市检察院向京山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纠正一起错误离婚登记。这是该院今年来第二次针对错误的婚姻登记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早在8月,该院就为一起二十余年婚姻登

  近日,京山市检察院向京山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纠正一起错误离婚登记。这是该院今年来第二次针对错误的婚姻登记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早在8月,该院就为一起二十余年婚姻登记错误案件向民政局发出过检察建议。

2022年8月,唐某向京山市法院起诉京山市民政局,请求撤销错误离婚登记,法院通过检法协作机制向检察院移交线索并告知唐某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基本案情

2000年,唐某与金某在京山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唐某长期下落不明。

2010年,金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2011年3月,法院判决金某与唐某离婚,孩子由金某抚养,唐某名下房产归金某所有,扣除抚养费后金某给予唐某少量现金补偿。

2011年8月,唐某持离婚判决书与张某在襄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婚。

2013年,离家多年的唐某回到京山。为了房屋过户方便,唐某隐瞒了和金某已经离婚且和张某再婚的事实,利用婚姻登记系统无法互联互通和离婚判决不公开的漏洞骗领了离婚证。之后,唐某持离婚证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至金某名下。

随后,唐某与张某感情出现问题,张某前往居住地民政局咨询离婚事宜时,发现唐某竟然与金某离婚两次,且第二次离婚时间在其与唐某结婚之后,唐某的婚姻登记存在异常,因此张某无法与其办理离婚登记。

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调查核实要求慎之又慎。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先是通过电话向唐某、张某了解了事情始末,然后调阅了当年的离婚诉讼审判卷宗、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阅相关档案并询问行政机关意见。因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等切身利益必须与金某沟通,唐某又多年不与金某联系,已经失去了联系方式,案件一时难以推进。承办人通过多种手段联系金某未果后多次前往其居住地实地走访,终于与金某取得联系进行释法说理。

2022年9月底,在调查清楚之后,京山市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撤销错误离婚登记的检察建议,困扰张某多时的难题终于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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